第一条宣传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及各种规范标准,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二条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语言文字专项工作方案。
第三条负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学校推广普通话、规范用字检查制度,督导、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做好学校用字规范化工作。
第四条建立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定期召开语言文字工作会议,部署、检查、评估各教学单位、各部门语言文字工作。
第五条负责语言文字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负责推荐人员参加国家级、省市级语言文字工作的培训与进修。
第六条负责语言文字的高质量推广,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与推广工作,营造校园语言文字工作良好氛围。
第七条负责学校“推普宣传周”活动,布置校园“推普”宣传环境,创设推普宣传氛围,开展推普周宣传活动。
第八条强化校园用语,把普通话作为教学、工作、交流和交际用语。
第九条做好学校年度语言文字工作总结、推普周活动总结、表彰工作。
第十条负责组织开展各类语言文字赛事活动。
第十一条参与语言文字等相关课程的建设,组织相关学院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做好语言文字工作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下达的其他与语言文字相关工作。